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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讼与公义的审判
十一月十四日,礼拜一
申命记二十五章
哥林多前书二章12-16节

“属灵的人能看透万事,
却没有一人能看透了他。”

 

争讼与公义的审判

以色列人在这地寄居的时候需要许多指引。良好的家庭关系是维持国家安定与和谐所必需的。人们是生活在社区中的,并不是与人隔绝的。在申命记第25章中所颁布的律法涉及争讼和公义的审判,家畜的对待,寡妇的产业,商业上的公正措施,以及对以色列敌人的报复。

当耶和华给予摩西这些律法的时候,祂预测了不同的情况。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明确的律法来指导他们作出正确的判决,这是一个明显的事实。他们被吩咐“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申25:1)。这就是正义的意义。当他们判决的时候,若一个恶人当受责打,审判官就叫他当面伏在地上,照他的罪过受责打。

一个人能被手杖责打的最多次数是四十下,不能再多。因此,一个人被打至三十九下是实践原则,万一在数数中出现错误,这样就可以确保安全。在哥林多后书11:24,保罗说他被鞭打四十下,减去一下。当他悔改得救后,犹太人指控他为异端,这是对他“惩罚”的一部分。保罗的情况就像主耶稣的情况,因为犹太人不理解福音的真理,他们称它为异端。在这种情况下,规定的处罚不得超过既定的限度。

尽管存在滥用律法的情况,但它的实施是为了确保每个人在任何有 争议的问题上得到公正的判决。法官需要一条简单而又合乎逻辑的律法来指导他们在人与人之间进行仲裁。

 

默想:基督的审判座将给予完全的公正。

祷告:父啊,请帮助我公正地对待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