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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的见证人
十月二十四日,礼拜一
申命记十九章15-21节
彼得前书二章13-17节


“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 …

 

可信的见证人

在申命记中第二次给出十诫,申命记5:20说:“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也就是,不可说谎。这又是一个普世律法,但每天有多少人在撒谎?需要提倡讲真话,在为他人作见证时更是如此。

任何问题的解决通常都涉及可以立刻确认的证人。在判决要下达时更是如此。在摩西律法和自然正义的法律中,一名证人的证词是不够的。必须有两三个见证人(申19:15)。一些证人可能没有说实话,因此在作出任何判决之前都需要仔细地调查。如果有人作假见证,“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申 19:18)。当发现作假证时,将转而反对那个假证人。他将不得不承受他想让他的弟兄所承受的后果。申命记 19:21(“……要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的理解是,每项罪行都必须受到公正的审判。这些词不能按字面意思理解。

任何违反神律法的行为都是犯罪得罪神的。神是第一个颁布法律的人,人类所有好的法律都与祂的一致。

禁止私下报复。任何惩罚都必须通过司法判决来执行。耶稣也接受了假见证人指控祂的不公正的判决。法官必须始终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神的儿女不得犯罪。至于意外事故,则受法律保护。相信神,你就会从罪的束缚中得自由。

 

默想:耶稣是道路,真理,生命。

祷告:天父,愿我永远按着真理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