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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判决的程序
十月十四日,礼拜五
申命记十七章8-13节
哥林多前书二章12-15节


“属灵的人能看透万事…”

 

作出判决的程序

当遇到一个案件难断时,上诉就当到神所选择的地方。这是国家管理委员会的中心。在摩西时代,民政事务也由宗教领袖负责。祭司、利未人和士师给出他们必须要遵守的判语。祭司和利未人能够解释律法因他们接受过培训。有必要将任何微妙的问题提交给这些当权者。

他们教导审判官对特定的罪行进行判断。反过来审判官需要听从他们的意见,不偏离左右。不听从祭司意见的审判官,要为自己的罪负责。这种不服从也将被处以死刑。这是为了确保那恶从国中除掉。在出埃及记时期,有关律法上审判和刑罚的事要来到摩西面前,他会予以审判。他是一位属灵的领袖,也是一位律法师,同样也是一位国家领袖。这就是为什么他的岳父不得不在出埃及记18章劝告他采用更好的行政制度。

虽然民事事务的责任已委托给民事当局,基督徒仍可能会处于执政掌权的地位。圣经的道德标准仍适用于他们的职责。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说,当基督徒被呼召时,接受和执行地方法官的职务是律法许可的。

担任某种类型的公职有时对信徒来说是必要的。一般来说,会有公正的法律来管理这样一个职位的行使。这些律法都应该被严格地按照字句来关注。这也让他们有机会在履行这些职责时为主作见证。这样做都是律法许可的。

 

默想:公义是一种防护也是一种捍卫。

祷告:天父,愿我总在我的职责上为您做对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