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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财务的问责机制(II)

二月二十五日,礼拜四
哥林多后书八章16-24节

哥林多后书1章12节

“我们留心行光明的事,
……就在人面前也是这样”

 

教会财务的问责机制(II)

被挑选监督捐资的三个弟兄如下:

  • 提多(林后8:16-17)。主安排了对哥林多人怀有极大热诚的提多成为其中的一员。提多非常乐意如此行,因此他是一个最合适不过的人。他被差遣到哥林多信徒那里,督促他们,兑现帮助耶路撒冷贫穷圣徒的许诺。
  • 一位兄弟(林后8:18-21)。“一位”表明该兄弟是一位在教会中,因为忠诚和守信得到了众教会的称赞的人。他敬虔的声誉有利于他在监督捐资这个任务。他也是由教会拣选和任命进行筹款的人。由教会而不是由保罗选择,这使保罗免于任何的指控——说他与提多私下合作,向哥林多教会募集资金。
  • 我们的兄弟(林后8:22)。他也是被教会所拣选的,因此也是个中立人物。他的热心,在许多事上被屡次试验过。换句话说,他在许多事情上表现出了自己的热心和忠心。因此,他适合从哥林多人那里筹集资金。

观察这些人,他们并非偶然地被拣选,而是因为他们属灵的成熟和正直而得到认可。属灵不成熟的人不应该处理教会的财务。

今天的教会领袖必须尽力确保自己远离挪用、滥用或浪费教会资金的嫌疑。这些资金的收集和使用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在处理财务的各个方面,他们必须做到无可指责。

 

 

默想:只有属灵成熟的人才能做财务事工。为什么?

祷告:父啊,帮助我的教会明智地处理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