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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性蒙蔽(II)
一月二十五日,礼拜一
哥林多后书四章3-4节
犹大书4节


“被这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

 

司法性蒙蔽(II)

在犹大书第4节中,灭亡者遭受司法性蒙蔽的真理被再次声明:“因为有些人偷着进来,就是自古被定受刑罚的,是不虔诚的,将我们神的恩变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并且不认独一的主宰-我们(或译和我们)主耶稣基督。”虽然他们是神命定的灭亡者,但是他们对他们的灭亡负有一切责任,因他们使自己的心敌对主和祂的真理。正如昨天的内容所讲的那样“灭亡者的灭亡的可控之因在于灭亡者自己”(巴斯韦尔Buswell)。

杜祥辉牧师在他的《神的七重旨意》一书中如此解释司法性蒙蔽的教理:

“命定性的旨意是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的奥秘之所在。这或许可以用法学院经常辩论的一个争议的案例来说明。假设我邀请你参加我的派对。在途中你踩到一个香蕉皮并伤到膝盖骨。谁应该受到责备?你还是我?你能在法庭上起诉我吗?”

所以,综上来看,直接原因(那个膝盖骨受伤的人)应当受责备,而不是间接原因(那个发起邀请的人)。

那么我们该怎么来回应神命定性的旨意这一奥秘呢?申命记29:29节告诉我们答案:“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神的;惟有明显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当我们宣讲基督的福音时,有些人会相信,有些人会拒绝。神会拯救那些祂已预定得到永生的人(徒13:48)。我们关心的焦点不应该是谁是选民,谁是灭亡的人。这是神隐秘的旨意。我们应该集中精力遵守神的话语并祂给的大使命。做我们必须做的事,把结果交给神。

 

 

默想:人生中我应尽的责任是什么呢?

祷告:父啊,帮助去履行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