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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为称义?
十一月八日,礼拜三
雅各书二章21节
罗马书四章1-3节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
就有可夸的;
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

 

因行为称义?

雅各在雅各书2:21再提出一个问题。他应该是听到了关于亚伯拉罕因行为而得救的辩论。

雅各在此谈论的并非称义的原因,或人如何称义。他的目的只是要说明好行为一定是与有救恩的信心相通的。他要说的是亚伯拉罕遵行神的诫命,证明了亚伯拉罕的信心。在他把以撒献上的很久之前,亚伯拉罕就已经信靠神了。“亚伯拉罕因著信,蒙召的时候就遵命出去,往将来要得为业的地方去;出去的时候,还不知往那里去”(来11:8)。

当亚伯拉罕遵行神的诫命,要将儿子以撒献上的时候,他已经有了信心。这起事件被记载在创世纪22:9-12。在创世纪15:6,亚伯拉罕“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因此,遵行神的诫命是他信心的证明。亚伯拉罕这么做并非是为了得救,乃是出于他与他的救主之间的个人关系!

有人认为,雅各说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而保罗则明确教导亚伯拉罕乃是借着恩典、因信称义(罗四章),两者之间自相矛盾。事实并非如此。雅各已经强调,人之所以得救乃是神的恩赐(雅1:17-18)。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使我们按着祂的话行善,这就是我们真正得救的证明,我们要因这个真理得安慰。

谨守遵行祂的话是我们走对路的标记。我们不可偏离前往天国的唯一道路!

 

默想:我是否藉着救恩所生出的好行为验证了我的信心?

祷告:天父啊,让我生命中的好行为成为我得救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