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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人的血和谋杀的规定
十月二十三日,主日
申命记十九章1-14节
出埃及记二十章13,15节

“不可杀人…
不可偷盗…”

 

无辜人的血和谋杀的规定

摩西吩咐增加三座逃城:“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申19:9)

法律规定不得在这片土地上流无辜人的血。任何故意杀人的人都触犯了这条法律并犯有谋杀罪。当这样的凶手逃到其中一个逃城时,他所属城里的长老会派人从那里把他接回。他将被交给报血仇的人,并被处死。

这里明令规定民众不得怜悯这样的人。这个命令是在挪亚时代发出的,比摩西时代还早得多。创世记9: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这是普世的律法。

但是,今天有很多声音要求在各国的法规中废除死刑,代之以无期徒刑。然而,正如圣经所示,这是一条神圣的律法。在新约中,权力被授予人民政府,圣经说执政者不是空空地佩剑,因为它是为了伸张正义,为无辜者伸冤。

摩西还在申命记19:14中吩咐任何人不得挪移他邻舍的地界,这些地界是从前在他们的产业上,在耶和华赐给以色列人的土地上所立的。这句话似乎与此文无关,但它与谋杀有关,因为自古以来,土地纠纷经常导致无辜者流血。因此,它被禁止,以防止更大的违法行为。

 

默想:我必须爱我的邻舍,并尊重他的财物。

祷告:天父,愿我能遵行您律法所禁止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