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二十七日,礼拜二 约翰一书三章15节 以弗所书四章26-27节 |
“ 生气却不要犯罪, 不 可含怒到日落。” |
不可杀人
杀人的行为,凡听到的人必会关注。与杀人相关的罪是人常常犯的。杀人的禁令是一条世界性的法律。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杀人犯的刑罚都是死刑。它也是十诫的禁令之一。它由四个简单的字组成:“不可杀人”(出20:13)。听起来也许很简单,但是却很难遵守。这个过犯会带来长久的结果。因此约翰复述了这个命令,“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约一3:15)。
虽然许多人清楚地明白杀人罪的意义,但是这个罪行在人类社会中还是没有停止。很多时候,没有事先的计划,这种行为是不可能发生的。旧约指出许多与杀人有关的行径。当主耶稣说到这些话的时候,他也提到这条诫命,“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5:21-22)。解决杀人之危害的良方就是在人与人之间激发弟兄般的爱。留意圣经的劝诫和关心属灵的事是胜过这个危害的正路。这会帮助我们驯服自己的情绪,使我们冷静而又理性地讲出不同点。生气就必有危险。
默想:天天与主同行会保守一个人不生气。
祷告:主啊,求你教我不允许怒气掌管我的生命。